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4]第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实现总局党组提出的“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2007年底要实现全国联网”的阶段目标,根据各地的网络建设情况、数据质量和汇总情况,经研究并与部分地方工商局协商,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辽宁省(含大连市和沈阳市)、江苏省、浙江省、青岛市、厦门市、深圳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批参加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总局已成立由刘玉亭副局长任组长、各业务司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由企业注册局许瑞表局长任主任的办公室(简称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司局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参加第一批联网应用的省、市工商局,要由主管局领导负责,明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统一领导当地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工作机构(或牵头部门)、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局信用办。 
  各联网单位要依据总局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实施方案,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网络、数据和应用情况,明确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实施步骤,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快完善现有网络系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年底前参加联网应用的单位,要依据《2004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附件1),保证网络系统从省到所联通,从总局到省联通。要把工商行政管理网连接到有关业务部门,并保证业务部门方便快捷地应用。要对现有的网络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对发现的问题要尽快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现有网络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优化。各单位要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定专人保障网络的畅通,并对本省、市与总局联网安全防范设备进行单向设置。各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于10月底前将负责网络技术保障的人员及联系方式报总局信息中心。 
  三、抓紧数据清理、转换和汇总工作。年底前要遵循总局制定的2004年底前与总局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共享信息内容(暂行,详见附件1)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附件2),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对本地的数据库结构进行规范,清理和补录有关数据。 
  各联网单位要在2004年11月15日以前将规定的信息及时汇总,转换到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共享区,并按总局要求每月更新一次。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与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选择将数据汇总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后由省局统一转换到工商行政管理网,或直接将本地汇总数据转换到工商行政管理网。 
  各参加联网应用的单位要组织好信息化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制定数据采集的具体办法,搞好数据的源头采集工作,并建立纠错机制,保证数据质量。 
  四、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各联网单位要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共事信息上网,或不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网数据造成工作失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年底前参加联网应用的工商局要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近期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数据采集更新维护制度、信用分类监管信息使用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非第一批联网单位)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工作平台,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文件要求,在工商业务工作中,充分利用网上提供的信息资源,立足自身,开拓思路,创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和服务模式,开展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 
  为保证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届时将派技术人员协助联网单位做好数据转换、更新及设备调整设置工作,并拟于12月初派工作组赴各联网单位,就联网工作实施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联网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反应用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2004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略)。 
  附件2:《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行)》(略)。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