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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的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陕发[2000]14号)精神,促进果品销售,确保农民增收,省政府决定继续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现通告如下: 


  一、开设果品“绿色通道”,是优化我省果品运销环境,扩大果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开放绿灯。 
  二、减半征收路桥通行费。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凡整车运载我省果品(苹果、梨、枣、柑桔、猕猴桃)的车辆在我省境内公路通行,其路桥通行费,凭有效期内套印“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植物检疫专用章”的检疫证一律减半收取。 
  三、实施产地检疫,减半收取检疫费。植物检疫部门对外运果品要实施产地检疫,随到随办。检疫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凡持有效期内检疫证的,全省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 
  四、礼貌执勤,规范服务。运输果品的各类车辆上路以后,除公安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不准征收除路桥通行费以外的其他税费;对交通违章的车辆,除无照驾驶、假冒牌照、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作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 
  五、以上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省政府纠风办将组织力量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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