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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教育局、公安局《关于改进工读学校招生工作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9-21 生效日期: 1982-09-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公安局《关于改进工读学校招生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照此办理。 
 
 
关于改进工读学校招生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工读学校自恢复建立以来,摸索出一些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招收学生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原因是在招生中片面强调“三通”(即学校领导、家长、学生的思想通),致使一些应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失足青少年没有进入工读学校。为了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实现社会治安秩序有个明显改善,根据国发〔1981〕60号和中发〔1981〕21号文件以及这次中央政法会议精神,结合工读学校的特点,现对我市工读学校的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招收学生的办法 
  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的特殊学校。今后对应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工读学校定期招生改为由公安机关结合对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随时送入工读学校的办法。即对符合入工读学校学习条件的学生,一是由其住地派出所征得其所在学校的同意,整理材料,填写“工读学校入学审批表”,经公安分局审查,报市公安局治一处批准,由工读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按入学通知的日期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原学校配合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二是学校发现符合入工读学校学习条件的学生,可整理材料,提出意见,并送交学生的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按上述规定报批。 
  二、送工读学校学习的期限、对象和条件 
  工读学校的学制仍暂定为二年。市第一工读学校面向和平、河西、南开、红桥、河北五个区招收学生,暂定在校生规模为四百名。市第二工读学校面向和平、河东、河西、南开、红桥、河北六个区招收女学生,暂定在校生规模为二百名。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对象和条件是:(1)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家庭和派出所、学校、街道管不了,又不够逮捕判刑条件的在校中学生(包括有学籍的流浪生);(2)年龄十三至十七周岁;(3)在本市区有正式户口。根据必要和可能由两局临时商定适当扩大送工读学习的对象。 
  对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凡在工读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的,可按期或提前结业。对其中:(1)学完初中或高中课程,成绩及格者,应准予毕业,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2)不足十六周岁的仍回原学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转街道,由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安置就业。各招工单位对他们应一视同仁,予以接收,不得拒绝。 
  工读学生在学期间,原学校不得准其继续上课,各街道不得安排其就业或做临时性工作。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青少年不得送工读学校学习:(1)少管、劳教解教后又重新犯罪的;(2)不够判刑,但违法犯罪行为较重,工读学校难以教育好的;(3)病残呆傻、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不适宜过集体生活的;(4)已有临时性工作的(包括临时工、家属工、有执照的小摊贩等)。 
  三、学生入学的有关工作 
  对已批准送工读学校的学生,派出所、学校和街道要共同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讲明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好处,解除他们的顾虑,争取家长的主动配合,促使学生积极入校学习。对拒不入校的,由当地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送入学校学习。 
  为使新生适应工读学校的学习生活,可安排他们先进预备班学习一段时间(在预备班期间不放假),而后视其文化程度再编班或插班学习。学校每周定时接收新生入学,如发现必须立即送的,可由所在区公安分局报市公安局治一处审批,再由市公安局通知工读学校,做到随时批,随时接收。市工读学校每两个月需分别向市教育局中学处、公安局治一处报一次在校学生人数,以便在审批和接收学生之间互相配合好。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及户口关系等事项,仍按津革发〔1979〕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发工读学校招生文件,如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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