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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16 生效日期: 1982-12-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最近,我们对国务院今年四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贯彻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自《条例》发布以来,不少单位都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做了不少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贯彻执行《条例》的认识,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不少单位还专门召开发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条例》的规定,修订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正式公布施行。从初步施行的情况来看,已经收到了发扬正气、鼓舞斗志、打击歪风邪气的效果。职工的劳动纪律,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普遍有了好转,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单位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不执行《条例》规定的惩罚职工的程序,开除、除名的职工比较多。据工、交、建和卫生系统十六个单位的统计,近几个月来,共开除、除名了二十九人,我们认为其中有十七人处分得比较合理,被处分的本人和家属也没有向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过。另外十二人则属于处分过重。如对失足教育青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和领导有些矛盾而旷工的职工、个别患精神病的职工等,按政策规定本不应开除或除名的,也作了开除或除名处理,因而,本人和家属意见较大,经常上访申诉。特别有些单位以除名代替开除。今年四至九月的六个月当中,向市劳动局备案开除和除名的一百五十二人中,除名的竟有一百一十人,占百分之七十二点四。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各单位在加强企业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和劳动组织时,要把学习领会《条例》,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发动职工群众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或修订本厂的规章制度,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二、要敢抓敢管。在贯彻执行《条例》时,企业领导一方面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赏罚分明。对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努力完成任务的职工,要表彰奖励,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扶植正气,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屡教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执行惩罚的民主程序。《条例》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贯彻执行中一定要坚持政策,处分职工一定要慎重,要全面地、地看待每一个犯错误的同志,要根据错误的轻笪,认错态度的好坏,初犯还是屡犯等情况,作出恰当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申辨,如本人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同时,处分职工要征求基层工会意见。行政向市劳动局报送开除、除名职工的备案材料时,基层工会应同时上报市总工会一份。 
  四、开除和除名应从严掌握。企业对犯有下列严重错误的职工,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如继续犯错误,没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开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1?一贯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指挥调配,消极怠工,或者无理取闹,打人骂人,已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三次者。 
  2?工作一贯不负责任,违反生产、技术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或蛮干、瞎指挥,造成产品报废、设备损坏、停工停产、人身伤残等重大责任事故者; 
  3?犯有贪污盗窃、投机贩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但尚不能判刑法办者。 
  4?犯有偷窃、赌博、打架、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教不改,一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尚不够判刑者。 
  5?一贯违反劳动纪律,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并且屡教不改者。 
  五、企业处分职工,一定要材料完备、证据确凿、实事求是。开除和除名职工,要有考勤记录、班组讨论记录、车间审查意见、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检查、处分决定等材料,并载入本人档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六、要严格审批手续。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职工开除和除名,县团级以上的企业,由厂长(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其余企业,报相当县团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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