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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3 生效日期: 2005-01-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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