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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2-24 生效日期: 1984-02-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没收其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交通工具,抽头牟利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三、纵容、诱使、教唆、强迫他人赌博的; 
  四、制造、销售、出租赌具的。 

    第五条   具有第四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超过五百元,受拘留、罚款处罚,在执行完毕后还需要劳动教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收容劳动教养。 

    第六条   参与赌博活动,但情节较轻的,可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干部参加赌博或支持、纵容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参与赌博活动,主动坦白交代,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从宽处理或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赌博活动中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分子,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行政拘留、三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政府报告或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协助政府制止赌博有功的人员,由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公安司法人员和检举揭发制止赌博活动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冒充公安人员抓赌,劫掠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追究刑事责任、送劳动教养或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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