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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05 生效日期: 1987-03-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为鼓励我市干部、工人业余自学,提高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为振兴青岛,建设四化服务,由市职教办、市计委、总工会、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等七部门,根据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参考外地经验,特制订《青岛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公布试行。 
  一. 奖励对象 
  凡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在工作时间进行学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必要的脱产时间除外),并不向单位报销学费(自学考试考务费除外),经考试合格,从原较低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大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均属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 奖励标准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奖励五百五十元。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四百元。 
  获得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三百元。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五元,累计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者补足规定奖金数额。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两者之间不重复奖励,但可以补足差额; 
  获得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元,累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者补足规定奖金数额。 
  三. 奖金发放办法 
  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凭学历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向本单位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发放奖金。 
  四. 奖金来源 
  奖励干部、工人业余自学的奖金,在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不足,可在基层工会业余教育费结余中列支;如仍不足,可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列支。 
  五. 业余自学成绩突出,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市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加以表彰和奖励。 
  六. 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青岛市人民政府职工教育办公室。 
  八.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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