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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5 生效日期: 1987-06-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85年以来,长沙、衡阳、株洲、醴陵市以及衡南、衡阳、祁东、常宁、株洲等县先后进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初步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进行宣传,统一各方面的认识,搞好各企业、各单位的思想发动,使之积极参加和支持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对退休费用统筹的范围、项目、基金提取办法和其它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使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既能坚持社会化管理的改革方向,又能平稳起步,既适应当前的客观需要,又有利于长远发展。要根据“渐进”步骤确定统筹范围,从实际出发确定统筹项目,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基金提取比例,使社会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长沙、衡阳、株洲市要在搞好市属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统筹范围,把驻本市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纳入统筹范围,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包括所辖县市在内的全市性统筹。湘潭、邵阳、岳阳市要对市属企业和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所辖县市有条件的也要尽快铺开。其他各地区要抓好一、二个县市的试点,为明年在全省普遍推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作好准备。中央和省属单位(除国务院批准可按行业实行统筹的以外),都要按照所在地、市、县的规定,积极参加地方的社会统筹。 
  四、各地、市、县要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决定,尽快设立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全省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由省劳动人事厅主管,并建立有省政府办公厅、总工会、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厅、审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五、对退休养老基金要实行严格管理,可由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免签协议),以优先扣款顺序托收,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费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要对此进行监督。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原则上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这项工作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保险公司负责。 
 
 
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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