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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4 生效日期: 1987-08-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市劳险字404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市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一直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在《劳动保险条例》没有修改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以及存放的费用开支,在400元以内的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 
  二、上述费用的开支渠道,企业仍由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列支。 
  三、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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