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行业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发[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郑州、武汉、成都、西安科研院(所),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江南大学: 
  建立健全粮食检验检测体系,是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有效行使粮食质量监管职能,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为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实现合理布局,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设施条件和人员素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并将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全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粮食行业的检验检测资源(以下简称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具体负责资源调查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企业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源调查的组织实施,省级粮食质检机构可予以协助并提供技术支持。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其直属粮库资源调查的组织实施。中谷粮油集团公司负责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郑州、武汉、成都、西安科研院(所)及所属企业资源调查的组织协调。有关粮食高校及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资源调查工作的对象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粮食企业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相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及有关单位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资源调查工作的内容 
  主要包括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固定资产、场所面积、检验能力和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 
  四、资源调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填报数据阶段:主要任务是督促、指导粮食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填报数据。时间安排为2005年3月。 
  (二)数据审核汇总与报送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单位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我局质量办。时间安排为2005年4月上旬。 
  为全面掌握我国粮食行业现有粮食检验检测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各单位可在报送数据的同时,将有关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一同报送。 
  (三)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由我局质量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汇总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撰写调查总结报告。 
  五、数据填报要求与说明 
  为使全国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全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本次资源调查将与中国实验室资源调查一并进行,实现有机结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在数据填报上,分别按照不同格式要求同步实施。 
  (一)按照《全国粮食行业检验检测资源调查表》的格式要求填报数据。调查表与使用说明详见附件1,本调查表为书面版。调查表及使用说明均可从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站www.cngrain.org下载。向我局质量办报送审核、汇总后的调查表应是打印件,每个检验机构1份;软盘1套,同时需发送电子邮件。 
  (二)按照《中国实验室资源调查表》的格式要求填报数据。调查表与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本调查表分为书面版和单机版两种形式。两种版本的调查表及使用说明均可从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站www.cngrain.org下载。汇总、审核后的调查表应该分别以书面版(打印件,每个检验机构1份;软盘1套)、单机版导出电子文档(软盘1套)的两种形式,向我局质量办报送,同时需发送电子邮件。 
  (三)报送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粮食企业及有关单位资源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其直属粮库资源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我局科学研究院,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郑州、武汉、成都、西安科研院(所)及有关高校的资源调查资料,可直接报送我局质量办。报送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前。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801,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联系人:杨卫民,电话:010-66095278(兼传真) 
  电子信箱:ywm9738@sina.com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