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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3 生效日期: 2000-05-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质量振兴意见(1998一2010年)的通知》(黔府发[1998]45号),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产品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产品质量状况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与适应市场竞争和用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地区的经济差距,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石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必须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内外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使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今后几年有明显提高。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一)各企业要按照《贵州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中提出的2000年和2010年各行业分阶段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质量发展目标,并提出相应的具体落实措施。各企业要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企业质量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质量、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下硬功夫。 
  (二)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生产。各级政府要把消灭无标准生产的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计划,力争到2000年底全省有50%以上县(市、区)达到国家消灭无标准生产的要求。 
  (三)加强工业计量工作。在计量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继续开展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工作;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76号)精神,6年内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61号)要求。积极推行企业计量合格评定,规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建立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四)继续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企业必须把“三改一加强”与提高产品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干部和职工进行质量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从设计、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健全市场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监督处罚力度 
  (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严禁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和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检验测试、设备监理、质量保险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服务市场,确保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和临时准产证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加强质量监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产品标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公布全省每年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同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市,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三)实行省级免检制度。对在3年内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市场占有率高,用户反映好的产品,经企业申请,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对免检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给免检证书,包装上可使用免检标志,在两年内免予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检查(除国家抽查外)。凡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免检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d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安排,适时组织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予以处罚。 
  五、加强质量教育,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的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大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制假售假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在宣传报道质量问题的过程中,对妨碍、阻止、威胁、打击报复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国发[1999]24号文件的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担负起统一管理全省质量工作的责任,对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积极支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产品质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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