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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0]文5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强化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转变职能,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关于机构设置与管理 
  1.行政机构设置与管理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全省各级技术监督局统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有的区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1)省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设置稽查队。 
  (2)市(地)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稽查队,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3)县、县级市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地级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省级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在全省可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订、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等技术机构。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设置一个综合性的或结合本地重点产业产品特点,带有地域特色的技术机构。 
  省纤维检验所的设置和管理体制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关于编制管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加编制,可制订增编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编制情况,制定增编计划,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逐级下达。 
  2.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编制情况,提出所需有关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3.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稽查队列为行政编制,技术机构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各级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技术机构一并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根据新职能配置的需要,使编制数量与所承担的职能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相适应,保证工作需要。 
  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1999年3月11日以前县以上技术监督局因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在规定职数内调入的干部外,调入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报省技术监督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调入。 
  (三)关于干部管理 
  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委组织部制定后下发。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非领导职数,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按1998年各级财政预算拨款数(不含从罚没收入中安排的办案费)上划到省财政,涉及财务收支体制上划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依法收取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缴省金库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 
  3.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予以确实保证。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给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对所需人员的正常经费予以足额安排;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办案等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需的基建经费纳入本省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全系统目前存在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以适应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工作需要。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其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为其派出机构。 
  三、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应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固定资产的划转和质量管理等职能(含相应编制、经费)的划入与省级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国有资产划转等工作的落实,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下发执行。 
  在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之机乱进人、划转资产的,一律无效,不予承认;对弄虚作假、突击提拔干部和侵蚀公有财产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改革实施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整顿队伍,优化机构,建设一支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影响,资产不流失”,保证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完成。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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