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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函综合[200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为吸取放顶煤开采发生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察和管理,有效防范放顶煤开采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放顶煤开采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了调研,对加强放顶煤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时,针对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的问题,为加强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经研究,拟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进行修订。 
  为提高《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就《煤矿安全规程》第 68 条和158条修订稿(见附件)规定内容和执行过渡期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同级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有关煤炭企业进行研讨,提出并汇总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的修改意见和执行过渡期的建议;各有关科研、高校、设计等单位,可结合日常工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并提供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史宝中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人:电话010-64463378 传真:010-64463381 
  电子邮箱:shibz@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 煤层厚度小于5米或采放比大于1:3。 
  (二)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和威胁区。 
  (三)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四) 煤层赋存较浅,采放后采空区有可能与地表导通产生漏风。 
  (五) 煤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六) 冲击地压危险性严重的煤层。 
  顶煤硬度f>2.5且不易冒落的煤层,以及回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0°或煤层倾角大于30°时,禁止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患、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基础参数的测定,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评价,并将设计方案(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 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尚未开采前或在距工作面30m以外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严禁进行挑顶煤(顶板)爆破作业。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 
  (四)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按不小于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的1.5倍配风,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实施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技术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所有矿井(露天矿井除外),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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