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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31 生效日期: 1990-12-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正气,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做好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辽宁省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中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包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 

    第三条   奖励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纠纷当事人曾流露出自杀、他杀、械斗等激化迹象和报复念头,进行了实施准备,经及时疏导调解,预防和制止了事态的发展,有效地避免了自杀、他杀、投毒、纵火、爆炸和聚众械斗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并排除隐患的; 
  (二)在民间纠纷激化紧急、危险关头,能及时赶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排除隐患的; 
  (三)发现濒临激化的民间纠纷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经过组织疏导调解,避免了自杀、他杀、投毒、纵火、爆炸和聚众械斗等事件发生的; 
  (四)确实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抓预防,抓调解,连续三年以上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献计献策,经过验证,确有显著效果的; 
  (六)其他防止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的。 

    第五条   奖励等级分为集体和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一等奖: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二人以上或避免二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在防止重大行凶杀人、伤害和聚众械斗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等奖: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一人或避免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或在防止较大行凶杀人、伤害和聚众械斗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等奖: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可能引起的重伤害一人以上或千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的。 
  四等奖:符合第四条规定之一的。 

    第六条   报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凡报请受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均由基层调解组织如实填写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事迹审批表,附有关证实材料,经基层调解组织按请奖等级逐级上报。一等奖,由市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批准;二等奖,由县、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批准;三等奖,由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报县、区司法局批准;四等奖,由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批准。 

    第七条   对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过程中,致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比照《抚顺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暂行办法》处理。 

    第八条   评定和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先进个人,可一年进行一次。功绩卓著者,可单独评定和奖励。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市、县、区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在司法局业务费中列支。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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