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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 2006-03-2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和《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额,并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如实、准确地填报申报表,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公司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保险公司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报表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二)申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三)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发送电子邮件(bzjj@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四、保监会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额。 
  五、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小于全年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即应补缴额)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缴清;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大于全年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六、申报表的表样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王松、郭菁,联系电话:(010)66286637、66286182。 
  附件: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表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  
 
  公司名称(盖章) 基金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行次 财产险 意外险 短期健 有保证利率长期人寿保险 长期健 无保证利率长期人寿保险 总计 
   康险 康险  
  一、保费收入 (1)  
  加:分入保费 (2)  
  减:分出保费 (3)  
  二、自留保费 (4)=(1)+(2)-(3)  
  减:境外直接承保业务的自留保费 (5)  
  境外分入业务的自留保费 (6)  
  政策性业务的自留保费 (7)  
  保监会认定的不属于救济范围 (8)  
  的其他保险业务的自留保费  
  三、应缴纳基金的自留保费 (9)=(4)-(5)-(6)-(7)-(8)  
  四、应缴纳基金额 (10)  
  减:本年预缴基金额 (11) -- -- -- -- -- --  
  五、应补(抵)缴基金额 (12)=(10)-(11)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保险公司年终汇算清缴保险保障基金时向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 
  二、表头说明: 
  1.'公司名称(盖章)'填列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2.'基金所属期间'填列保险保障基金所属的期间,例如,某保险公司2005年4月15日开业,则该公司2005年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时,应在'基金所属期间'填列'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主表说明: 
  1.第9行'应缴纳基金的自留保费'填列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的自留保费; 
  2.第10行'应缴纳基金额'填列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本年应当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 
  3.第11行'本年预缴基金额'填列本年实际已经预缴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包括年初可抵缴额); 
  4.第12行'应补(抵)缴基金额'填列保险公司应当补缴的保险保障基金或可以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如为可抵缴额,以'-'号表示; 
  5.'--'表示该栏不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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