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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6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60310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40亿元。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10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6年3月24日招投标,3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3月30日发行结束,4月5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3月27日、9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3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3月27日至3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3月31日将债权记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90.5亿元,基本承销额49.5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内(含20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6年3月24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6年3月30日前(含本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60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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