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3]19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根据《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2003年8月1日起,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一律取消价格备案。实行市场价的药品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152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避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政府定价药品以市场调节价销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153号)规定,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后,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将按照“不审核价格水平、不签署价格意见”的原则,在指定刊物和网站上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公示,以方便企业和医疗机构合理界定药品的价格形式。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如果国家或我省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手续;国家或我省已经制定、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但在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时,为了确保投标价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所有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或价格确认手续。市、州、县级医疗机构举办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确认手续,省(部)属医疗机构举办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由省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确认手续。
四、所有药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对以市场调节价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