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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等6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2]113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珠海市公路管理局、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和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6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物价检查所 
  (一)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由珠海市物价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的具体职责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价格政策,行使价格执法行政职能。 
  2.受理价格、收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工作。 
  4.指导各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物价局委托珠海市物价检查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物价检查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物价检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二、珠海市卫生监督所 
  (一)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由珠海市卫生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的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2.对医疗机构、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情况;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负责受理和查处对卫生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4.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协助市卫生局开展专业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证工作。 
  5.承办珠海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卫生局委托珠海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珠海市公路管理局 
  (一)珠海市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公路管理局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制订我市公路管理制度;协助编制辖区的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辖区的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以及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验收。 
  3.负责辖区的国道、省道及地方道路养护投资计划的编报、下达、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公路、地方道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协调工作。 
  4.负责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和地方道路日常养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稽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落实公路交通战备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路科技研究和科技项目成果报审及推广应用。 
  7.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公路管理局经授权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公路管理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 
  (一)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的具体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所辖区域渔政管理、港航安全监督、渔业船舶检验和海洋监察职能。 
  2.贯彻执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农业局委托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 
  (一)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1.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权。 
  2.行使植物防疫、检疫及监督权。 
  3.行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及监督管理权。 
  4.行使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监督权。 
  5.行使农业环保监测、监督权。 
  6.行使农药管理、监督、检查权。 
  7.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8.行使饲料检测、管理、监督权。 
  9.行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农业局委托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 
  (一)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 
  2.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宣传、科学研究工作。 
  4.负责接收野生动植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农业局委托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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