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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餐饮业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各种形式的饭店、宾馆、招待所、酒楼、酒吧、餐馆及铁路餐车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餐饮业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菜谱》、《服务收费价目表》,并要备有成本卡。
第六条 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饭菜和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使用下列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饭菜:使用《菜谱》或《商品标价签》;
饭菜半成品、鲜活样品:使用《商品标价签》;
卷烟、酒水等商品:使用《商品标价签》;
餐饮服务收费:使用《服务收费价目表》。
第八条 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或变更商品标价签及价目表、成本卡,并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成本卡内容填写详实、准确。
第九条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消费结束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清单)。消费明细表应如实填写详细的饭菜、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单价和金额。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收取餐具费、单间服务费。其他餐饮服务,必须在醒目位置予以明示并事前告知,顾客确有需求,且又做到服务的,方可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涉外定点餐饮单位的明码标价,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予以标示,不得内、外宾两种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和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