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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统一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审核。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控制杂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提高杂费标准。小学和初中招生,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控制跨区跨片入学的学生人数。 
  三、高中阶段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控制人数。市教委要按照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20%的原则,规定各类学校当年招收择校生的人数。物价部门亦按此原则对各类学校实施监督检查。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收取择校生教育经费补偿金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学费。 
  四、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2002年,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扩招费”、“赞助费”、“转专业费”、“跨地区建设费”、“定向贸”等。 
  五、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收费项目变相乱收费。禁止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六、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机构(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实行财务经济独立核算,做到独立办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的学校进行清理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2004年底,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学校为学生统一代办的中小学教材要按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的春秋两季教材征订目录执行。中小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定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八、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定捐资金额数量。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任何单位通过中小学生入学搭车收费。禁止中小学校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协议生费”等。 
  九、严格控制中小学校办班收费。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本校举办的各种收费的补课班、提高班、培训班等。 
  十、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2002年年底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检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情况。 
  十一、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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