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2]180号
扬州市物价局、丹阳市物价局: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请求核定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扬价工[2002]100号)、丹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丹阳钢铁厂余能发电上网价格的请示》(丹价[2002]45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丹阳钢铁厂自备电厂实行自发自用,多余上网。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核定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丹阳钢铁厂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含税)。
以上批复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20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