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1]149号
 
 
 
京价(房)字[2001]149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总(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建设开发企业: 
  市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为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建设开发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市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制止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集资、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加强管理.严格成本核算,规范价格构成,努力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二,认真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在向各级建设项目的收费单位交纳费用时,要主动出示收费监督卡,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凡未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未按规定填写的收费项目.其涉及到的收费不得计入商品住宅建设开发成本费用。 
  第三,认真实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应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价方式,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北京市物价局 
2001年6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