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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我市团市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重庆计划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重庆计划工作(以下统称: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是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利于引导大学生到艰苦地方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重庆贫困地区教育、卫生、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有利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推进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载体,也是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重庆市人才培育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实施,探索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力争每年遴选一批优秀的志愿者充实到这项工作中来,努力形成重庆市青年人才选拔、使用、培养的长效机制。 
  二、组建机构,加强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按分级设立组织机构的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建立、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厅为组长单位,以团市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办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由1位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县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项目办)。 
  各高校也要成立由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项目办)。 
  志愿者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也要设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级项目办作为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各级团委。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要明确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制。由市和区县领导小组、项目办,各高校领导小组、项目办及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负责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市项目办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协调指导、考核评估各区县项目办工作。区县领导小组和项目办主要负责志愿者服务岗位落实,协调指导服务单位工作并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高校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志愿者的组织招募,并协助做好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服务单位负责为志愿者提供具体工作岗位,提供免费住宿等相关保障条件,对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各级领导小组、项目办及服务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各级项目办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人、专门的办公设施用于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团组织(项目办)作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充分发挥组织发动、综合协调、实施管理的作用。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志愿者招募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组织实施、表彰宣传等工作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要配合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落实好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市项目办要尽快出台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管理办法、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要认真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工作的考核表彰和宣传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各级项目办可根据需要留用一年,直接参与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三、落实政策,促进大学生志愿者成长成才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服务期间,参与“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支付,参与“重庆计划”志愿者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其中,生活补贴为600元/人·月;交通补贴、身体检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全国项目办、市项目办的规定统一办理。各项目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办理相关保险和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根据志愿者学业专长经有关程序推荐报批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农技站副站长、城建办副主任、中小学副校长、卫生院副院长、司法所副所长、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等管理职务。 
  4.报考成招专升本,属于在贫困区县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加30分”的政策优惠;属在库区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库区考生加15分”的优惠政策,两项可累加。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规定在当年公务员招考中予以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新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享受此条各项优惠条件的必须是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的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各级领导小组、项目办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6.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要认真组织开展志愿者知识、技能等培训,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学习、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及成员组成单位要对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的就业问题给予关心、帮助。坚持高校毕业生“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的方针,为他们就业创业牵线搭桥。要引导志愿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鼓励志愿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志愿者扎根基层。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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