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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宣传、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0-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7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十月三十一日以8号令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国家计委还就如何宣传、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发出了通知,决定12月份在全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我局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搞好《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物价部门要把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搞好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我局成立了由王胜利局长任组长,刘卫东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物价部门也要对该项工作加强领导,由局长亲自挂帅,落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将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宣传、贯彻活动的具体安排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二、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计委统一安排,我局决定12月份在全市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其间,我局将组织开展二至三次上街宣传、检查活动。第一次活动将于12月9日开展,后两次活动安排在中、下旬进行。各地物价部门要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通过发表电视讲话,刊登宣传资料,播放、拉挂宣传标语,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统一行动日(第一次为12月9日),各地要认真组织人员采取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拉挂宣传标语、开展明码标价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明码标价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 
  三、认真组织明码标价新规定的培训学习。明码标价新规定较原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抓紧组织新规定的培训学习,使价格工作人员和经营者尽快掌握新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新规定。要对价格工作人员和经营者分别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新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四、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典型示范和行业规范工作。各地在推行明码标价的工作中,要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明码标价整体工作的开展。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创建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电信示范企业。通过示范活动的开展,引导经营者建章立制,自觉执行明码标价的各项规定。在抓典型示范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普及、规范明码标价工作中的作用,要选择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通过检查整顿,进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力争使重点行业明码标价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五、加大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力度。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按照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对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六、积极做好新标价签的使用普及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经营者都应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新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但考虑到我市一些标价签专卖点和经营者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旧标价签库存未使用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因旧标价签报废造成的损失,我局决定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旧标价签更换的过渡期,有旧标价签库存的专卖点和经营者仍可销售旧标价签和使用旧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从明年7月1日起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采用新的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对确定为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的单位和2001年1月1日后新开业的经营者,均应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新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凡2001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和新开业的餐饮、娱乐业经营,必须统一使用新标价牌(本)明码标价,对2001年1月1日以前批准或开业的,必须在2001年7月1日前到市物价检查所办理监制更换为新的标价牌。 
  七、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切实按照以上要求,把明码标价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抓好,并将有关宣传、贯彻情况在明年一月二十日前报重庆市物价检查所。我局将对各地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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