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1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4]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3〕9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本市新闻媒体要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我市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时,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方案由市法制局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内容,并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市处级以上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各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的培训工作。 
  (二)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订具体培训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培训工作应当在2004年5月底之前完成。各区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本区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三)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将邀请有关专家为市领导、各区及市直各单位局级领导干部举办专题讲座。具体组织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局负责。 
  (四)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市人事局会同市法制局制定具体的考试和培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一)各部门应当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对本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对本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牵头负责;各区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各区法制、编制工作机构牵头负责。 
  市法制局负责拟订有关清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规章、规范性文件就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了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定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本市法规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四)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与本单位 
  行政许可职能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审查后将有关清理结果报告市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原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在管理中确需继续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起草经济特区法规或者较大市法规,并对可能出现的管理脱节等情况做出评估,制定相应处理预案。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条件被废止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但仍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替代机制和手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自查工作,并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依据、性质和行政许可权限及其依据等情况报市法制局审查。 
  市法制局应将审查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市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行政许可权限、法律依据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七)市物价局要制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清理方案,对全市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公告。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建设 
  (一)通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及监督检查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办事制度,经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审核后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公布实施。 
  (二)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行政监察,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 
  (三)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牵头负责。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要根据我市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情况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清理工作结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适时进行调整,保证机构精简。 
  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安排顺利进行 
  (一)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出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的措施和办法,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7月1日前报市监察局。 
  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本区或本部门行政许可法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保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2004年第二季度,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各区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三)市、区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使之与行政许可法一致。 
  (四)监察机关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市法制局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 
  (二)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切实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为其履行本级政府或者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区政府要加强各区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其在本级政府办理法制事务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新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为的制度,创新监督工作机制。 
  八、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安排 
  (一)市政府在2004年7月1日前召开全市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对我市实施行政许可法第一段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市法制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召开实施行政许可法座谈会。 
 
 
二○○四年三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