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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处,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原第 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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