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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搞好化肥生产稳定化肥价格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28 生效日期: 1995-03-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5]3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搞好化肥生产,掌握化肥资源,稳定价格,保证供应,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对化肥的生产、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产量 
  (一)化肥生产企业要按照省下达的生产计划开足马力,积极组织生产,力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省经贸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电力和原材料的供应,决不允许因原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化肥生产。 
  (二)为确保化肥企业的正常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首先确保化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 
  (三)化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步伐,增加化肥产量。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省、市(地)计委每年安排一批化肥基本建设项目,省、市(地)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批技改项目,并作为重点予以支持,以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量。 
  (四)目前正在建设的五个碳铵改尿素厂,做为重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确保资金供应,加快施工进度,力争年内如期优质投产。 
  (五)省化工厅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开展创优竞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为了支持化肥企业生产,针对我省化肥生产成本较高的情况,省确定对石家庄化肥厂、邯钢总厂化肥厂、宣化化肥厂、迁安化肥厂等四个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在基本完成第一季度交货任务的前提下,尿素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制订。 
  二、搞好总量平衡,确保化肥供应 
  (一)省计委负责全省化肥资源的总量平衡。今年我省化肥资源总量为778万吨(标准吨,下同),预测需求量为800万吨左右,供需总量大体可以平衡,但存在缺磷少钾结构性的矛盾和区域不平衡。为保证化肥供应,从1995年第二季度起,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及省内生产的尿素、碳铵、磷肥、复混肥全部纳入省资源综合平衡计划。其中国家调拨、省收购及地方进口的优质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分配,省农资公司具体落实。 
  (二)省分配各县(市)的优质化肥,县(市)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乡村耕地面积、粮棉生产及定购任务等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由县农资公司经基层供销社供应到村。 
  (三)搞好产销衔接,调剂品种余缺。市(地)计委要将地产小尿素、磷肥、碳铵、复混肥以及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自销尿素,全部纳入当地资源,并负责搞好本市(地)的产销平衡。市(地)平衡有余的,由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余缺调剂。 
  (四)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所产三元素复合肥除国家调拨外,要纳入省综合平衡计划,优先保证省内供应。 
  (五)1995年省确定从沧州化肥厂、石家庄化肥厂、邯钢总厂化肥厂、宣化化肥厂、迁安化肥厂等五个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收购的71.8万吨尿素是指令性计划,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对完不成收购计划的视情况予以处罚,并同安排流动资金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计委商省经贸委、化工厂和有关银行制定。 
  (六)广开渠道,积极采购优质化肥,增加我省化肥资源。省计委和省农资公司要积极组织好化肥进口。省、市(地)、县农资公司和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要加强外采,金融部门要保证资金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县、乡、村在省内外集资兴办化肥厂。 
  (七)省安排的工业用肥,主要用于生产复混肥以及支持一些化工、医药、轻工等重点企业。其他工业用肥主要靠自采。 
  (八)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 
  (九)化肥出省实行准运证制度。省内尿素、磷酸二铵等优质化肥要严格控制销往省外,地产碳铵经省综合平衡后,剩余部分可销往省外。凡需出省的各类化肥,必须经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签发准运证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 
  三、整顿流通秩序,稳定化肥价格 
  (一)根据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化肥流通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及县下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经销机构为辅助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承担上交省优质化肥任务的五个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卖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省调控和省农资公司自采的化肥实行省级一级批发,县级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基层供销社在代销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地方化肥进口配额经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公司,从源头开始管住进口渠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供销、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对化肥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三)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实行差率控制。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调拨费用核定;自采化肥销售价格,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和1-3%利润的原则确定。对计划内调拨、收购及企业自销的化肥销售价格,实行综合价,具体作价办法由省物价局制订。所有化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和进销差率,不得擅自涨价和变相提价。无论化肥批发、零售,还是化肥企业自销及超产的价格,都必须经物价部门审定核准,否则一律视为违反价格政策,予以查处。 
  (四)鼓励市、县农资部门自采化肥。自采化肥要减少环节、降低费用、让利于农民,严禁转手倒卖。鼓励生产企业所产碳铵、磷肥、复混肥直接对农民出售。 
  (五)各县的化肥来源渠道不同,价格不一,县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做到公平合理。严禁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六)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监审,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将列入省政府对物价部门的考核目标,并按省考核委“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对控制化肥价格总水平的上涨、保持其价格的稳定,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四、科学施用化肥,提高施肥效果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推广测土施肥、配方施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内容之一,提高化肥利用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二)省内中小型化肥厂都要学习冀州市化肥厂建立农业化肥服务中心的经验,帮助农民科学施肥。省化工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推广工作。 
  (三)农业、化工部门要大力宣传碳铵的特性和科学施用方法,逐步扭转重尿素、轻碳铵的倾向。农业科研单位要深入田间,搞好对比试验,以事实引导农民施用碳铵,提高科学种田水平。 
  (四)要引导农民多积、多用农家肥,以减轻化肥供应压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树立全局观念,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并及时总结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加强舆论导向,支持农业生产。对化肥生产、供应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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