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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 2005-09-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金融服务公司(Principal Financial Services,Inc.)、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准公司章程,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信安金融服务公司出资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注册资本的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核准江先周、何斌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江先周任董事长、何斌任督察长不持异议,同意孙志晨担任公司负责人。孙志晨、何斌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五、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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