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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9 生效日期: 1997-05-09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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