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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5-04 生效日期: 1984-05-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特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优质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符合下列质量标准的产品,实行优价: 
  1、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2、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方面,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 
  3、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名牌产品。 
  二、优质产品的确认 
  1、国家、部级优质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 
  2、市级优质产品,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审查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时期内有效。 
  3、凡达到优质产品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或中央主管部,经鉴定批准后,发给优质产品证明书,即为正式确认。 
  三、优质产品的优价原则 
  优质产品的优价,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对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试行如下办法: 
  1、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2、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权在上述上浮幅度内制定出厂价格。其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可在保持原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调整。 
  3、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确认的市级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可在百分之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4、为保持优质产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给予优质产品不加价或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降价销售的权力。 
  5、对原材料或零部件是优质产品,而制成品或整机不是优质产品的产品,不实行优价。 
  四、优质产品优价的审批手续 
  凡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需要制定优价的,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凭质量鉴定书和优质产品证明书报市物价局统一审批。 
  五、优质产品的质量监督 
  1、优质产品的商品,必须有明显的优质产品标志,以区别其它同类产品。没有优质产品标志的商品,不能优价销售。 
  2、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定期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测。对达不到优质标准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由质量检测部门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优价权。 
  3、优质产品要实行“三包”,要附有“产品介绍”说明优质的主要内容,以便用户监督。 
  六、对新产品的确认和价格的审定 
  1、本市新产品按分工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鉴定确认。 
  2、新产品试销期间的试销价格,原则上由试制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3、新产品试销期满制定正式价格,需经工商协商后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对新花色、新式样、新规格、新包装装潢的产品价格,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七、对质量低劣、式样陈旧、需要淘汰的产品实行降价或缴纳惩罚费。 
  凡经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经委确认的陈旧淘汰产品,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将出厂价降为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北京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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