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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处理房地产买卖私自抬高价格办法的批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2-27 生效日期: 1954-02-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府政字第33号

  不必没收超过标准的房价及另科以罚金。但为防止此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可选择抬高房价的事实比较明显,情节比较严重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偷漏契税问题,予以处罚。 
 
 
195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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