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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01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87]财工字第313号
交通部:
  一九八六年,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以(86)财工字第17号文联合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后,曾接到你部反映:由于燃油消耗历年来采取定额管理,消耗定额年年降低,节约难度逐年增大,要求适当提高提奖比例。根据你部提供的情况和我们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单位的了解,考虑到你部对油料节约奖的定额比较先进,管理较好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你部所属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规定如下:   一、对你部直属水运企业(包括远洋总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二、你部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比较先进、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三、你部直属其它企、事业单位(港口、工业、供销、救助打捞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先进、管理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请你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燃油节约奖的实施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五、本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节油量按实耗与定额计算,节油金额按平价油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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