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19 生效日期: 1987-12-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7]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市住宅商品化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拿出五十万平方米商品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为防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特作如下通知:


  一、首批商品房出售的对象只限在市内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 


  二、任何单位均不得购买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也不允许借机将公款补贴给个人变相套购,或借款给个人购买商品房。 


  三、各级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房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对单位借机套购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对其所购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没收。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