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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01 生效日期: 1984-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现对《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少数房主不来办理发还私房产权手续如何处理的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可正式通知房主,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前来办理发还手续,逾期不办的,区别情况,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处理; 
  (一)对原有私房已翻建仍由房主住用,并已停止向房管部门交租的,逾期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管部门即按公产从下月起向住房人收取房租,住房人拒绝交租的,由房管部门从应付给房主的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中扣缴。 
  如房主对旧房或翻建后的房作价有异议的,可在限期内向市落房办申诉,市落房办研究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 
  (二)在落实私房政策部门为房主安置适当公房时,房主已不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并同意将其私房卖给房管部门,但拖延不办理私房出售手续的,经基层落房办批准,可将其按规定应出售的私房作价收购,把房价款和应退租金发给房主。如房主拒收,则专户暂存银行。 
  (三)房主用自住房换住了公房,现住房客同意与房主互相换回原房,而房主不同意迁回原房居住的,对其换出的私房应作价收购,不得带户发还。前一段已经发还自管的,应改按作价收购处理。如房主拖延不来办理手续的,可将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 
  (四)房主因自住房被占用尚未腾退或原自住房被拆除未能得到安置,而不来办理产权发还和领取原房价款、租金结算手续的,先由基层落房办组织占房职工所在单位(包括拆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和安置住房协议,然后办理发还手续。 
  (五)由于原有私房已被翻建、改建为非居住用房确实难以发还,而房主仍坚持要收回自管自用,或嫌房价低,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主应在限期内向区落房办提出申诉。经区落房办审议后房主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落房办申诉,经市落房办研究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房主拒收的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房主逾期不申诉的亦按此办法处理。 
  (六)房主由于对租金结算或房屋修缮分类有异议而不来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的,房主应在限期内向区落房办申诉,经区落房办审议后房主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落房办申诉,经市落房办重新审议决定后,即按决定执行。对房主的自住房可宣布撤管,对出租房可作价收购。房主拒收的房价款及应退租金专户暂存银行。房主逾期不申诉的亦按此办法处理。 
  二、关于房管部门划拨给单位自管的私房房价款如何支付的问题 
  (一)房管部门有价调拨给单位自管的原私人出租房,房主未领房价款要求发还产权的,如原房尚在,而且产权发还后不妨碍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可以发还房主自管;单位已交的房价款,应退还给单位。如原房已拆除或已改建为生产、营业等非居住用房,确实难以发还的,可按现行的房价标准,将房价款及应退租金一并发给房主。用房单位少付的房价款要如数补齐。 
  (二)房管部门无价调拨给单位自管的原私人出租房,房主要求发还而且原房尚在有条件发还的,可以发还房主自管,应退租金由用房单位支付。如原房已拆除或已改建为生产、营业等非居住用房而难以发还的,可按现行的房价标准,将房价款和应退租金发给房主,两项费用全部由用房单位支付。 
  三、关于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和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1984年5月30日以前无人认领,而且经过产权人原住房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原工作单位证明,确属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人房产,自7月1日起由房管部门改按无主房产实行代管。原房已被征用拆除,可将原房价款和应退租金以产权人名义暂存银行。 
  四、关于房主自动停交房租房管部门也停止修缮的私房如何结算的问题 
  (一)“文革”中房主将房产所有证交给房管部门以后未交过房租,房管部门也未进行过修缮的,先发给“发还产权通知书”,不再进行租金结算,但房主应向税务部门补交房产税。房主虽未交过房租,但房管部门对其私房进行了小修或中修的,可向房主计收材料费和工人基本工资,其他费用可以免收。 
  (二)1978年11月对房主自住房停租以前,房主停止交租,房管部门也停止修房的,经房管所所长审查批准,一般可按停修前的应收租金为基数进行结算。如房管部门对私房进行过大修,则仍要按146个月的应收租金为基数进行结算。 
  五、关于房主拖欠房租较多近几年又无力补交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主补交欠租和私房翻建费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五年。如五年内不能补齐,由房管所与房主协商按以房产抵债的办法处理。 
  六、关于产权有纠纷的私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产权人健在,其他人提出产权要求的,提出人应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办理发还手续,提出人自向房管部门提出产权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起诉或起诉后法院不受理的,即将产权发还给产权人。 
  如产权人已故,继承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必须经法院裁决生效后,再办理发还手续。 
  七、关于房主要求购买现住公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房主原自住房被占用,申请购买现住公房,而又不给房屋管理工作造成困难的,可将现住公房卖给房主。其被占用的自住房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 
  八、关于划分房主自住房与空闲房的补充解释 
  1966年5月16日以前是房主的自住房,因房主在“文革”中全家被轰走而分给其他人住用,房管部门在“文革”期间接管时,虽已不是房主自住,但仍要按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对待,属于腾退范围。 
  九、关于对即将征用拆除或征而未拆的私房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征地范围内尚未落实政策的私人房产,凡在1984年内能够进行拆迁安置的,应由用地单位在拆迁安置时一并落实政策,如在1984年内不能拆迁安置,可先落实私房政策,不要等待拆迁。 
  (二)对征地范围内新建项目竣工后保留下来的少量征而未拆的私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发还给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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