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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有关结算房地产税和恢复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07 生效日期: 1983-03-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83]市税二字第200号
各城区、朝阳、海淀、丰台区和通县税务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即将全面铺开,为了做好对发还产的退、补税结算和恢复征收房产税工作,市局于二月二十五日召开了有关区(县)局主管负责同志座谈会,交流并研究了各区(县)局在前阶段试点工作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为了便于工作,现将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还房主自管的私房,自发还之日起,由房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接管私房前房主预交的房地产税,或接管后停缴租金期间应补缴的房地产税,均分别按照房屋所在地分户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手续规定如下: 
  1.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价格,可根据本区(县)局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解决。即有条件的区局仍依照房屋分值换算房价的办法计算税额;由于时间紧迫或资料不健全的区(县)局,属于房主自住房发还的可按每间原税额计征,对带户发还的(既有自住房也有房客)原则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按标准间(每一标准间一般按十四平米),求出平均税额的办法计征;房管部门发还了产权的自建房(即所谓违章建筑),可采取与房主协商价格计征。但对上述自建房,不发还产权证的暂不征税。 
  2.为了简化结算手续,有的区局准备按原每间征收税额为基础进行结算的,如果房地两税一个金额,一时又难以划分开的,依照规定,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应将地产税因素剔除结算。为了简便计算,可按每间合计税额减除20%地产税(这个比例系按全市实征税额的平均数)征收其房产税。 
  3.个别区局对“文革”时私人房产未交公,我们因故也没有征税的滞欠税款户,是否也要在这个期间清理漏户?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原则上应由房主补交,但目前随着落实私房政策,结算房地产税工作任务很重,各区(县)局应先集中人力和时间,把发还产权的结算税款和征管工作搞好。对这部分纯漏税户,除纳税人主动交纳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外,一般待今后专题研究解决。 
  4.自愿将房产献给国家的,对其原预缴的房地产税和停租期间应补征的房地产税一律不再进行追补(因都是补税大于退税)。 
  5.对发还房主自住房,停租后房管部门负责翻建或大修的,应自停租月份起,至施工前期间予以补税(施工期间可免税),并依照规定,自竣工月份起按新建或翻修(凡按大修结算的,可视为翻修)房屋分别免税三年或二年。 
  6.国家征用,拆除和收购的房屋纯属退税者,为了节约人力和时间,应随同房管部门和房主结算时一次退清。 
  7.房管部门原按实收租金缴纳房地产税,但结算办法规定按应收租金与房产主结算,两者差额补税问题经与房管部门商定,由市房管局按10%向东城区局补缴,其他区(县)局不予办理。 
  二、几点要求: 
  1.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将在三月下旬全面铺开,结算房地产税的任务很大,时间紧迫,据了解,市落办一九八三年计划全市发还产权的有二十六万间,其中上半年要求完成十万间。因此各区(县)局一定要加强领导,配备力量,培训干部,把退补税的准备工作做好,不失时机地做好结算和恢复征税的工作。 
  2.要使每个参加结算工作的同志认识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数额大,一次缴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以示照顾。 
  3.要和房管部门搞好协作关系,虚心学习,主动联系,并请各级房管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198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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