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1]市落房办字第2号 、[81]市房产字第076号
城近郊十一个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各房管所:
各单位在办理退还被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工作中,作法很不一致。为了统一口径,现就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凡单位和职工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腾出后,应及时退还房主自住。其经济结算及发还产权等问题,有条件办理的可一并办理,无条件的,暂不处理。
退还了房主的自住房,未发还产权和经济结算的,按停租的自住房对待,有关问题,按市房管字(79)第180号及市房管字(79)第93号通知执行。
房主被挤占的自住房全部腾退时,房主必须交出现住的公房或别人的私房,凭退房证明办理进住其自住房的手续。自住房虽未全部腾退,但腾退部分已基本满足房主需要者,亦应按上述手续办理。
二、关于退还房主自住房的具体程序是:被挤占的自住房腾出后,由房管所报区局房产科审核产权,市、区落办根据房产科的“产权审查表”填写“私有房屋产权处理审批表”,经落办负责人批准后,填发“被挤占自住房退回自住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产权人,第二联由房产科转房屋所在房管所,第三联由填发单位存查。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一)房管所:
1.负责封管腾退的私房,并当日报区落办;
2.通知产权人带户口本及有关证明,到区落办领取通知书;
3.办理产权人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退租手续,加封后当日报区落办,并负责看管;
4.根据一、二联“通知单”,当面向房主点交房屋及装修设备,产权人在二联单签收后存查;
5.掌握本管界被挤占自房的腾退情况。
(二)区房管局:
1.审查处理有关房屋的产权问题;
2.掌握本区被挤占自住房屋的腾退情况;
3.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清册。
(三)区落办:
1.根据上述程序,审批并填发通知单;
2.审查收回房主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
3.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及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清册;
4.汇报本区被挤占自住房腾退情况。
(四)市落办:
1.办理上级交办的落实私房政策案件,审查并收回房主应退的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
2.检查各区对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使用情况;
3.掌握全市被挤占自住房的腾退情况。
四、关于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的使用和批准权限:
1.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必须用于落实房屋政策,不得挪做他用;
2.凡房主腾出的空房,必须由承办人签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区落办动用空房,须经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报市落办备案;
3.房主的自住房被二个以上单位的职工占用,房主腾出的统管公房在那个区的,就由那个区负责封管使用,不跨区保存。
五、凡本通知下达前已退还的自住房,原则上仍维持原来的作法不变,个别需要变动的,需报市、区落办批准。
今后除华侨产仍按原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依此通知办理。
198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