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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退还被挤占私人自住房的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05 生效日期: 1981-03-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81]市落房办字第2号 、[81]市房产字第076号
城近郊十一个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各房管所: 
  各单位在办理退还被挤占私人自住房的工作中,作法很不一致。为了统一口径,现就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凡单位和职工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腾出后,应及时退还房主自住。其经济结算及发还产权等问题,有条件办理的可一并办理,无条件的,暂不处理。 
  退还了房主的自住房,未发还产权和经济结算的,按停租的自住房对待,有关问题,按市房管字(79)第180号及市房管字(79)第93号通知执行。 
  房主被挤占的自住房全部腾退时,房主必须交出现住的公房或别人的私房,凭退房证明办理进住其自住房的手续。自住房虽未全部腾退,但腾退部分已基本满足房主需要者,亦应按上述手续办理。 
  二、关于退还房主自住房的具体程序是:被挤占的自住房腾出后,由房管所报区局房产科审核产权,市、区落办根据房产科的“产权审查表”填写“私有房屋产权处理审批表”,经落办负责人批准后,填发“被挤占自住房退回自住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产权人,第二联由房产科转房屋所在房管所,第三联由填发单位存查。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一)房管所: 
  1.负责封管腾退的私房,并当日报区落办; 
  2.通知产权人带户口本及有关证明,到区落办领取通知书; 
  3.办理产权人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退租手续,加封后当日报区落办,并负责看管; 
  4.根据一、二联“通知单”,当面向房主点交房屋及装修设备,产权人在二联单签收后存查; 
  5.掌握本管界被挤占自房的腾退情况。 
  (二)区房管局: 
  1.审查处理有关房屋的产权问题; 
  2.掌握本区被挤占自住房屋的腾退情况; 
  3.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清册。 
  (三)区落办: 
  1.根据上述程序,审批并填发通知单; 
  2.审查收回房主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 
  3.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及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清册; 
  4.汇报本区被挤占自住房腾退情况。 
  (四)市落办: 
  1.办理上级交办的落实私房政策案件,审查并收回房主应退的现住公房及他人私房; 
  2.检查各区对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使用情况; 
  3.掌握全市被挤占自住房的腾退情况。 
  四、关于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的使用和批准权限: 
  1.房主腾出的公房及他人私房必须用于落实房屋政策,不得挪做他用; 
  2.凡房主腾出的空房,必须由承办人签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区落办动用空房,须经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报市落办备案; 
  3.房主的自住房被二个以上单位的职工占用,房主腾出的统管公房在那个区的,就由那个区负责封管使用,不跨区保存。 
  五、凡本通知下达前已退还的自住房,原则上仍维持原来的作法不变,个别需要变动的,需报市、区落办批准。 
  今后除华侨产仍按原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依此通知办理。 
 
 
198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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