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居民强占公房案件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7-15 生效日期: 1964-07-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一)不论什么原因,未经许可自行进住公房都是非法的,对这种行为不能容许。处理这类案件必须以维护首都城市管理秩序为前提。但这类案件就性质来说是人民内部问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严肃,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1.对有房可住,为了贪图宽敞、舒适、居住方便,或嫌私房租金高,而强占公房的,坚决令其搬回原处;否则即判决,不服从即强制执行。 
  2.因现住房屋确有危险而强占公房的,应先行教育,俟房修好后再搬回原处。 
  3.借口因邻居不和或家庭不团结而强占公房的,应令其搬回原处。如不和的情况确实严重的,应在其将强占之房退出后,再由其本单位另行设法调剂。 
  4.因人口多实在拥挤不堪和婚后长期无房居住而强占公房的,除对其错误行为予以批评外,并令其将房退出。其实际困难由其本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解决。 
  凡强占公房的,除令其将房退出外,并应追缴所占期间之费用(房租)。 
  (二)对强占公房案件,先建议房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通过被告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解决;无效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一般按民事案件处理,对占房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承认错误,同意迁出所占公房;说服无效的,可判决强制腾房。判决后,应动员其自动执行判决,经过动员仍坚持拒不搬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于个别确系无理取闹,危害社会治安比较严重而构成刑事犯罪的,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对当事人进行爱国守法,房屋政策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必要时,也可以与有关部门配合.就地召开小型的群众会,结合审理房屋案件或者是公开宣判,宣传党的房屋政策,以扩大影响。但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慎重,要既能体现政策,又能教育群众。 
  (四)处理案件时,法院要积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房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常的与房管部门开座谈会,交换意见,总结经验。同时,要注意发挥社会力量,通过组织和群众协助加以解决。 
 
 
1964年7月1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