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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各单位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1-28 生效日期: 1957-01-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57]市房字第1号
各局、各委员会,市人民委员会各办公室、各处、各直属机构;各区人民委员会: 
  据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本市有些单位不经批准,仍以私人名义或其他各种方式继续购、租民房,现在已经发现的即达三百零二起,房二千八百七十九间。有的单位甚至指使房主撵房客搬家,政治影响很坏。 
  为了贯彻执行前政务院一九五四年六月四日政财习字第19号关于同意本市停止公家购、租民房的决定,并严肃处理违反上述决定而购、租民房的事件,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第五十八次行政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部队、学校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租民房;如发现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的,除房屋无条件地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或处理外,主管部门应给有关人员适当处分。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并应转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凡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一日以前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的,一般不予追究,检讨后准予完成合法手续,但所购房屋中仍有市民居住的,应将该部分房屋无条件地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 
  三、凡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的,一律限在一九五七年五月一日以前退出,房屋无条件地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给有关人员适当处分。未经批准而购租铺房、厂房或堆房作营业用的,经检讨后,准予完成合法手续。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以私人名义购、租民房,而该单位又不承认时,可以由监察部门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即根据上述决定自行检查,并与市房地管理局直接联系处理。 
 
 
195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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