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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同意本市旗营产产权改为私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12-10 生效日期: 1956-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56]市厅文字第642号

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本市旗营产产权改为私有问题,市人民委员会曾在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一日以市张字第557号请示国务院。现按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56)国一内会字第211号批复:“同意你市关于旗营房产的产权改为私有的意见。但在房屋产权改为私有时应明确指出房屋所占土地仍为国家所有。”特此转知,希照办。 
 
 
1956年12月10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旗营产工作计划 
 
  兹根据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56)国内一会字第211号批复“同意你市关于旗营房产的产权改为私有的意见,但在房屋产权改为私有时应明确指出房屋所占土地仍为国家所有”,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任务要求 
  要求通过处理旗营房产,明确产权归属,提高旗营户住户修缮房屋的积极性,以利于保护城市房屋。 
  旗营产情况较复杂,任务较重,计划于一九五七年一月份先在海淀区肖家河乡(包括树村)及东四区安外西营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于二月份全面进行,至五月底基本结束。 
  2.具体处理原则 
  (1)凡营房土地不论农地、空地、房基地,除有正式契证者外,一律收归国有,房基地准房屋产权人无租使用。 
  (2)自建房屋及有正式产权契证的房地经查无特殊情弊者,承认其产权。 
  (3)有倒转或典当白字(包括确有白字但已遗失的),经查属实承认房屋为其所有。 
  (4)承袭占有者承认房屋为其所有。 
  (5)自耕的农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郊区土地改革已分配的房地不另作处理。 
  (6)原有的公产、公庙及公家添建的房屋均按公产进行管理。 
  (7)对于产权提出异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十五天内自行协议或诉诸法院解决。 
  (8)产权人不在本地时,应通知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手续,逾半年无人办理手续者按天主产处理。 
  (9)对个别的房屋坚持不愿确定为私有的,如想尽办法仍有不可解决的困难,仍由专门小组研提意见,报局处理。 
  (10)在未进行处理期间,遇到征用时应根据产权改为私有的原则办理。 
  3.组织分工 
  (1)房管局内成立处理旗营产专门小组,以民产处为主,公产处派人参加,负责领导这一工作,遇有较大问题,得邀请民政局参加共同研究。 
  (2)各区以房管所为主,根据任务大小组织力量具体负责确定产权和公产接管定租等工作。 
  (3)工作进行中,有关部门应大力协助支持配合,特别是应取得区人民委员会、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与协助。 
  4.步骤、方法 
  (1)处理旗营产工作计划应于征求有关区、民政局意见后报市批准。计划批准后即进行试点,根据试点结果补充修订原计划,全面进行。 
  (2)采取逐步分批处理的办法,一般以逐地(或逐乡)进行为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在当地设立临时工作组,以便利群众。 
  (3)工作开始前应作好准备工作,同时对群众展开政策宣传。 
  (4)工作方法上要注意掌握先处理一般案件,后解决有问题案件,对于有问题的案件要充分依靠群众仔细调查,然后分别类型统一研究处理。 
  5.注意事项 
  (1)处理产权要认真根据政策办事,解决纠纷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 
  (2)注意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 
  (3)结合处理旗营产明确产权人修房责任,大力宣传动员修缮房屋,以保证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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