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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代管外侨房产的纳税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2-21 生效日期: 1954-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三十七次联合办公 
 
  代管外侨房屋,既系等待业主交验契证,实际是监管性质,因此业主应缴纳房地产税,如其自动放弃产权或者代管权,可将房产收归公有或暂时代管。由房管局会同税务局了解清楚各代管和外侨房产现在是业主住用,还是其他代管人住用。如他们不愿交税即应订租。 
 
 
195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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