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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 2001-08-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确定的“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省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省外经贸厅作为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负起责任,做好全省专项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准备好项目的基础上,每年开展3叫次专项引资活动。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一批懂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抓引进外资工作,使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工作网络。在我省利用外资的重点地区,如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等地要进一步加强力量,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区外资工作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外商投资促进、项目筛选实施、政策落实协调、外资企业管理等。各地区招商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一般性招商方法,瞄准市场认可的、有地方特色的优势资源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专项引资、重点推进上下功夫。各级外资部门要建立简报制度,定期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动态。 
  二、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全省利用外资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并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实行利用外资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主管外资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利用外资目标量化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目标,真正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落实和引资目标的实现。 
  三、检查各项利用外资政策 
  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吸引外资工作“开绿灯”,发现问题及时向外资管理部门通报,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决或搁置不理的办法来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兑现签约中承诺的事项,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政策及时到位。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年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吸收外资的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每年的检查时间放在第四季度。今年的检查自9月15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检查的结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汇总,10月25日前报省政府。在检查中要建立政策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要把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作为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要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代表青海形象”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将投资环境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在工作中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内容,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已经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西宁市和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完善业已建立起来的外商办证中心,切实搞好“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特别要做好跟踪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由省外经贸厅负总责,对有投资意向或已达成投资协议的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区、部门进行分解,由有关地区、部门负责逐级跟踪服务和落实。在招商引资洽谈会上或通过其他渠道签订的引资项目,属于投资性的,一律要跟踪服务到工商注册登记为止;未能履约的项目,要查明原因,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的实施;对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为外商营造规范、透明、简便的投资环境。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为外商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另外,省管理外资部门还要着力引进国外金融服务业,促进外资银行开展专项金融业务,为我省营造一种竞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环境。 
  外商的投诉由省招商局负责受理,并要强化外商投诉中心的职能。各地区的外资管理部门对发生在本地区的投诉也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受理,为外商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外资管理部门和外商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案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外商。省政府督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外资管理和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对不利于开放、不利于引进外资的行为,要责成相关部门、地区及时改正。 
  五、高度重视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质量 
  项目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没有好的项目,就无法引进资金。因此,在利用外资工作中,首要的就是要编制好项目,保证项目质量。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项目的编制工作,努力提高项目质量。编制项目时要注意精选那些我省既有资源优势,又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回报率的项目做工作,项目的编制要细致、准确、规范,不仅要有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还要有市场分析、建设期、回收期及回报率的分析,做到真实可信;要注意同世贸组织的要求及其“游戏规则”相衔接,不要搞成“两张皮”;要充分注意借助外来资金促进我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特别要注意把开发优势资源和发展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不能再停留在低水平原料的输出上,通过发展高科技、搞产品的精深加工,来优化、提升我们的传统支柱产业;同时还要注意同我省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相衔接,无论回报率多高的项目;都不准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六、充分发挥开发区吸引外资的功能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成为全省吸引外资工作的重点,充分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使开发区成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示范区,通过开发区吸引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和现代管理经验,从而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为我省现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服务,对于由西宁市内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开发区可将土地增值变现资金返还给企业,以利于迁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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