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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4 生效日期: 1991-12-24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指挥中心,监测中心,预报中心,信息中心,一、二、三所:
  为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事件的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现将《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管理监测司。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洋局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各单位。经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视权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下列事件的应急监视。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船舶造成的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三)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
  (四)海区严重赤潮等灾害;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
  (六)其他需要应急监视事项。
  
  第四条  海上应急监视按辖区管辖原则由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并承担与应急监视有关的海洋行政管理责任。
  近岸海域遇重大复杂的事件或直接涉外的事件,或跨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事件,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有困难时,应迅速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负责组织应急监视。
  
  第五条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及各分局海洋监测中心、预报区台,局属一、二、三所负责应急监视的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应急监视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工作。
  应急监视船舶、飞机活动和通信等的协调与保障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指挥中心根据应急监视任务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分局和有条件的省局应建立应急监视反应系统,制定工作大纲,成立应急监视领导小组,将应急监视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配备应急监视的各项器材和物品,规定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
  已经组成监视网的地区,应制定区域性应急监视实施方案,遇有应急监视任务,按予定方案落实。
  
  第七条  分局设置应急监视值班船,专门承担应急监视任务。值班船应随时处于备便状态,保证接到任务24小时内起航。
  应急监视须动用《中国海监》飞机或船舶,按调度指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局属各通信部门负责局属各单位应急监视活动的通信保障。
  
  第九条  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得知或发现海上事件,应在初步判定后,以快速可靠的形式上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现场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应急监视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监视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进入现场两小时内,现场指挥组应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其后,出现新的情况再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船舶、飞机共同执行应急监视任务时,应密切配合,并发挥各自的优势。现场指挥组要认真做好协同工作。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应急监视时,要尽可能讲清事件的情况、要求、技术服务的内容、参与方式、提交成果等。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应迅速落实人员、制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在十二小时内启程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  海上应急监视除详细记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外,按下列要求进行全面监视、取证。
  污染损害现场监视应对事件的肇事者(或嫌疑对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扩散情况,环境污染和资源损害程度全面监视取证。
  赤潮监视应查清赤潮生物的种类、数量、范围、动态状况、相关环境要素,并应尽可能探索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营养物质的原因。
  维护权益的监视对侵权行为的嫌疑者要进行跟踪监视,直至嫌疑排除为止。对侵权行为要查明其主体、活动范围、方式或手段、起迄时间等具体情况,获取属于侵权行为的物证或影像资料。
  重要涉外性活动,须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船舶、飞机现场监视人员的监视取证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件外理具有重大决定意义的取证样品妥善保存,对现场的有关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涉及军方的事件,应邀军方人员参加应急监视工作。当地政府已成立重大事件调查组时,所在辖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应急监视期间,根据事态的发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布巡航通报。遇重大海上事件,现场指挥组在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应急监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补充报告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和通报中央有关部门,并视情发布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环境预报中心、分局海洋预报区台负责污染状况动态预报工作,在接到通知十二小时内完成预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污染物种类、分布和现场流速、流向、风速、风向等现场情况和水文气象实况资料做出预报。
  有关污染预报所需的现场情况和环境实况资料由组织应急监视的部门负责提供。通信系统、资料传递系统须及时接转,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污染状况动态预报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组名义发布,发布范围以当地有关部门为限。
  
  第十九条  海上应急监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负责组织应急监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监视取证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进行宣传报导,但报导内容须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应急监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外业监视工作终止后一周内提交监视报告。国家海洋局在重大应急监视工作终止后十天内向国务院呈报“专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索赔事件或事业性服务的应急监视,在监视结束后一周内各单位将监视活动成本核算依据及清单报应急监视组织单位,并由其统一办理索取调查费用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监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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