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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国家资金安全,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海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活动打击行动,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超过规定限额,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二、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具有上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发卡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逾期不还者,各地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次打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对有嫌疑的持卡人行踪及其他情况进行举报,并得到证实、收到实效的,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5336380-6592或3763 
  人民银行:6715470 工商银行:8543149 
  中国银行:6795087 建设银行:6720389 
  农业银行:8537328 
  特此通告 
 
 
20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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