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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4 生效日期: 1994-06-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4]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加强对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由省广播电视部门归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工业等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协助其他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质量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二、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事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必须领取由审批部门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进口、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由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工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禁止各级电视台、电视转播电、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四、加强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宏观控制。对已经批准允许生产、进口、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要制订和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省广播电视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工业、物价等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切实搞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日常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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