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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4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化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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