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4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化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