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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关于支持山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7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关于支持山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年八月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关于支持山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22号)精神,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战略机遇,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支持山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简化外汇管理手续,积极支持我省对外贸易、进出口事业的发展 
  (一)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及时收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审核手续。凡省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无需经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手续。省内出口单位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只要能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规定》,仅需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需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银行即可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二)加大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在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中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提供以下便利条件。 
  1、加大信贷支持,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下浮幅度为10%。 
  2、“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应调回境内的期限,经外汇局核准后,可由6个月延长为1年;“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境外投资可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3、加快“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外汇帐户年检速度,由集中核定年检结果改为逐户实时核定。 
  4、提高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标准,由现行的年度进出口总额15%扩大为30%。 
  5、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作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外汇局优先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办理核销单领单和核销业务; 
  企业出口预计收汇日期按企业出口合同规定的实际天数核定; 
  企业按实际出口需要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6、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货到付款项下的购付汇业务,银行对属于“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且未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其报关金额低于50万美元的,可先付汇然后办理报关单的二次核对手续。 
  (三)放松贸易项下售付汇限制 
  1、省内机构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放行日期90天的,取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 
  2、取消异地购付汇限制。省内机构如需在异地开证和购付汇,在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购付汇地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外汇指定银行凭确认后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售付汇。 
  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为外商来晋投资创造良好的外汇环境 
  (四)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存款类别限制,企业可自行选择结算帐户做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五)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的手续。对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加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取消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手续,外汇指定银行仅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相关商业单据即可予以售付汇。 
  (六)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 
  1、简化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办理或有负债和外汇质押登记手续; 
  2、取消对境外外资银行提供担保的资格限制(即必须是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或标准普尔A或A+以上的信用评级的银行),由中资贷款银行自主进行风险评估; 
  3、钱商投资企业质押外汇来源由外债项下外汇收入扩大到资本金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 
  4、放宽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用途,除不得用于购汇外,既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5、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5年。 
  (七)外商投资企业以清算、股权转让及所得利润的人民币,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或再投资,再投资可享受外汇投资的待遇。 
  (八)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手续,与外贸、工商、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年检速度和效率。 
  三、大力简化境外带料加工业务管理手续,支持我省有比较优势的生产企业到境外发展 
  (九)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对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即可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外汇管理局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和企业提供的注有“此出口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可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鼓励企业通过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带动出口。 
  四、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技术交流以及文化交往 
  (十一)省内援外项目免做外汇风险审查。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只需持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即可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目,凭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借款批复即可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手续。 
  (十二)省内援外项目向外汇管理局出具按规定汇回境外项目所得利润及收益的承诺后,可免交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十三)省内援外项目借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可不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企业用项目所得外汇收益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时,可不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直接到银行办理。 
  (十四)外汇管理局在切实把握真实性审核原则基础上,为省内各类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国际合作、技术交流、国际会议、经贸促销以及文化往来活动提供便利。 
  (十五)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外汇管理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外汇管理信息数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全省各级外汇管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切实为当地企业、单位及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献策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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