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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5 生效日期: 1999-07-15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当前,我市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十分突出,这种状况,一方面严重危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另一方面,使企业资金供求形成恶性循环,银行难以灵活调剂资金支持经济发展。为认真解决这一问题,充发挥信贷资金扶优限劣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工作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按借款合同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本息的责任。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转制行为,切实保障银行依法收息和银行债权落实。对恪守信誉,按期付息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并大力协调银行在贷款、承兑、贴现等方面实施优惠倾斜的政策。 
  二、建立企业恶意欠息大户披露制度。凡经各银行认定的恶意欠息、逃避债务的企业,由各银行提供企业名单,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在全市予以通报;工商部门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不予年检,不准其负责人、法人代表开办新企业的注册。对确认的恶意欠息、逃避债务的企业,其主管部门不准批准其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企业不允许发放奖金,不准购买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违者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欠息企业,银行要在信贷、结算等方面采取统一的限制、惩罚措施;对其中恶意欠息的企业,要进一步采取联合停止或收回贷款等形式进行金融同业制裁。对由人民银行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准企业股份上市,不准发行企业债券,不准进行直接融资;政府不再协调银行增发新的贷款;财政部门不给予资金支持。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企业欠息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还息还贷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企业厂长(经理)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完成不好的不能评先评优,厂长(经理)不能提拔。凡连续两年被银行和主管部门确认为故意欠息逃债的企业法人代表,查实后要给以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五、市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守信用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典型,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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