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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08-19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1年12月9日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中曾对部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同时相应地组建了能源、交通等六大投资公司进行具体操作,并要求地方也能根据改革进程积极实行。这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把国家的投入作为基金,通过及时回收,滚动使用,保证建设项目能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建设项目走向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 
  我区自1986年至1996年在安排地方统筹投资时,也先后选择了宁夏炼油厂等75个项目安排了“拨改贷”资金(自1995年起更名为经营基金),总计投资15221万元,约占同期地方统筹和自治区财政自筹固定资产投资的8.92%。由于未能及时相应组建地方投资公司,缺少具体操作的组织保证,至1990年底“拨改贷”资金的本息分文未能回收。1991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基金办),同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113号),使我区包括“拨改贷”在内的各项基建基金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宁夏综合投资公司成立后,开展了有效的工作。在帮助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同时,与项目单位补签了70份经济合同,并按照合同对“拨改贷”资金进行了回收。至1996年底,共回收“拨改贷”本息3611万元(其中本金1939万元,利息1672万元),占同期应收本息的68.5%,回收的资金根据计划又及时用于重点工程,有力地支持了我区的经济建设。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投资公司的工作成效和作用都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区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投资公司的性质和定位给予了明确规定:“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具有政府出资人的身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国有企业改制、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各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等办法的实行,自治区级“拨改贷”的管理办法也必须进行相应改革。我们意见:根据使用“拨改贷”资金企业的不同情况,将大部分“拨改贷”资金分别转为不同管理形式的国家资本金。经过清理75个“拨改贷”项目,有15个项目已经销号(见附表一),其中有4个项目已收完清户,9个项目实行豁免,另有2个项目已宣布破产;还有60个企业存在着“拨改贷”资金债务关系,本息合计14738万元(本金11265万元,利息3473万元),其中宁夏泾河清真肉联厂等52家企业(见附表二),由于各方面原因,亏损严重、负债率高、无还款能力,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将这52家企业的“拨改贷”本息10698万元全部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由各企业按有关规定到财政厅和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办理手续;宁夏炼油厂等6家企业(见附表三)经营效益好,负债率低,偿还“拨改贷”本息并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考虑宁夏综合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也需要相应的资本金,我们意见将这6家企业的“拨改贷”本息3584万元全部收回,转作宁夏综合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由宁夏综合投资公司与企业重新签订还款合同,收回的“拨改贷”本息直接转入综合投资公司帐户,继续用于自治区的重点工程。另外,宁夏玻璃厂等两家集体企业,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并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具体核销办法。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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