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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项小额贷款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项小额贷款”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三项小额贷款”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帮助解决低收入群众的困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三项小额贷款”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帮助低收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需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调整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力度,针对我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推行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扩大农(牧)户贷款面 
  1、全省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在大通县推行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试点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已经试点过的地区,可以全面推行。 
  2、要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创建信用户、村(镇)建设的机制和由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人民银行指导和协调、村委会参与、以农(牧)户守信为主体的小额信用贷款体系。 
  3、加快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抓紧完成建立农牧户经济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基础工作,为借贷双方交往构建信用保障。 
  4、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清收沉淀贷款及到、逾期贷款,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并将吸存收贷任务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县级政府应将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额度及比例,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之一,减少信用社风险,增加支农资金实力,支持农牧业发展。 
  5、加大支农力度,农业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60%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8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牧业区的牧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9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牧)户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需求得到满足。 
  二、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6、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提前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前期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为防止风险,对政府基金已经作出担保承诺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贷款申请人以少于贷款额度的个人财产或有稳定收入的第三人进行反担保。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可集中使用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7、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主创办企业的,商业银行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每个申请贷款的个人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而不能以营业执照为前置条件,限制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 
  8、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各自总行的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尽快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按照担保基金1:5的比例放大额度,足额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9、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尽快落实贷款信用担保机构,逐步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 
  三、进一步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0、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四定三考核”的要求,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列入经办银行年度考核指标之内,努力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贷款计划。对贫困大学生的贷款申请,都要积极受理,不得拒贷。 
  11、国有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要实行单列会计科目反映、单独统计、信贷资产质量单独考核。对按照操作规程发放贷款而出现的呆、坏帐,不追究信贷员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12、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既可以在校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从毕业后第一年起偿还本息。还款方式可按月或按季还本付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息。 
  13、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工作,深入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失的诚信教育,认真搞好贷款学生的管理,严把审核关,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还款率。 
  14、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是仅限于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贴息50%的无担保信用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满足其在校期间的支付需要。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积极开办生源地商业性助学贷款。 
  四、积极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15、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繁荣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都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将新增贷款的6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的年增幅不低于15%以上。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给予信贷支持。 
  16、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一是根据各行情况,在现有基础上下放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金额存单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权。二是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高审批效率。 
  17、有重点地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力度。一是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在还款有保障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二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县域分支机构,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型订单农业、农业科技示范园、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在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提高单产企业贷款比例。三是为国债开发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优先满足其贷款要求。四是对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要积极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资信可靠、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退税额度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企业出口退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18、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投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型企业,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由于信贷投信标准过高或不及时而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19、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能力和讲信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单纯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20、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的期限和额度。各商业银行要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对优质中小企业贷款和由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应给予优惠利率。 
  21、各商业银行要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适当开放符合条件的、尤其是为大型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对其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 
  22、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努力发展再担保服务,加快州(地、市)担保体系的建设,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各商业银行应主动给予配合,对资信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抵押条件;对产品有市场、供货有定单、生产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可通过审查企业法人代表品行和综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货款归行率、日均存款余额、企业纳税等情况,允许以企业法人的个人资产及无限责任为抵押,发放短期贷款;对部分商品进出量大、通用性强、易保管保质、好变现的流通型中小企业,缺少抵押担保的,可以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作抵押,办理抵押贷款;试办法人财产抵押贷款,推广第三人财产抵押贷款。 
  五、做好“三项小额贷款”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促进及保障工作 
  23、建立健全“三项小额贷款”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要设立专门为“三项小额贷款”及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职人员,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省分行及各级分支行要按季编制信贷资金计划,基层营业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三项小额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发现和培育客户,及时上报信贷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24、健全贷款营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面考核,调动分支行行长及广大信贷人员的积极性。改进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拓展信贷业务;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不提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25、完善贷款信用信息系统。各商业银行要按照政府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树立信用观念,维护金融信用秩序、增强信用风险保障。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间的联合和协调,严厉制裁恶意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公开曝光;二是运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企业逃废债和贷款欠息情况进行内部通报;三是逐步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探索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企业及其经营者增强城信观念。 
  26、人民银行要把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适时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督促其不断加强“三项小额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要及时掌握“三项小额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检查和考核,将建议省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农牧厅 
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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