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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5 生效日期: 1988-02-25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化肥需求量激增,供求矛盾突出,价格比较混乱,农民反映强烈。为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的顺利贯彻,稳定粮食、棉花和农副产品的价格,保护农民的合理利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粮食挂钩和棉花奖售化肥实行平价,其余部分实行综合价”的指示精神,对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生产的化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二、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包括: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二元素复合肥、三元素复合肥、高浓度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实行平价供应。已实行综合销售价挂钩的地区,可不改变,继续实行。其余部分的平价化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将平价肥与购进的高价化肥(包括进口高价肥、企业超产肥和调剂肥等)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结果发生虚盈虚亏,可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在下年制定综合平均价时调剂。
  三、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内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前提下,确因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发生亏损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地方临时价格。
  四、计划外化肥,其中,国家统一定价品种,由国家物价局控制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不准突破。
  五、地方生产的小化肥(如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是否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由各地自行确定。
  以上报告如原则同意,我们将通知各地从一九八八年春季执行。具体执行日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198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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